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(chǎn)處理
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,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,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七十六條 本會經(jīng)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(xù)后即為終止。
第七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(chǎn),在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(jiān)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,用于發(fā)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(yè),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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